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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1、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附加费;2、缴纳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一、 纳费人
(资料图)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 征收管理
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的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 费额计算
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的税额之和为计费依据。
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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